清政府设厘金
清政府在1853年开始在国内水陆要道设立机构征收的一种商品通过税。 因开始是向日用必需品抽收1%税项,故称“厘捐”,亦即“厘金税”。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劳师糜饷,部库储存枯竭,虽勒令各省捐输,也无法满足军事开支需要。 清政府亟需筹捐军饷,以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1853年(咸丰三年)9月,帮办江北大营军务的雷以諴,采幕客钱江的建议,开始在扬州之仙女庙、邵伯、宜陵各镇劝谕米行捐厘助饷。 规定每一石捐钱50文,半年中收款达2万贯。1854年4月又奏请清政府在河南、江苏等地府州县广泛推行。自1855年全国不少省仿行。1857年胜保奏准在全国各省普遍实施。 初,厘捐本为临时性筹款,不算正税。太平天国失败后,渐渐成为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遂变成清政府的正税。 全国的厘捐收入到1885—1894年间,每年经常在1,400—1,600万两,1911年竟达4,000多万两。江南商品经济发达的各省,每年达100万两。 个别省如江苏竟达350多万两。由于厘捐在旧中国财政收入中占著显著地位,因而这种制度延续实行达五六十年之久,直到1931年才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