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选制的全面推行
1953年4月, 陕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选举委员会, 冬季在临潼、延安、南郑等20个县的39个乡进行了乡选试点,接着在全省铺开, 至1954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并分别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乡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年9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改名为乡人民委员会。
1956年6月,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选举工作的指示, 发布了 《陕西省1956年选举工作计划》。同年8~11月, 全省乡级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乡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