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无线电广播的法令。1924年8月由北洋政府交通部公布,共23条。其主要内容为:(一)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者,须先向交通部申请执照。申请时须执请愿书并附证明;中国人的证明应由职官一人或六等以上商号一家出具,外国人的则由本国公使或领事或本国殷实商号二家出具。(二)允许装机地点限于较大市镇;军事要地及政府规定禁止之地不得装设。(三)接收机接收内容限于音乐、新闻等,不准借以牟利,并不得将所收任何电信私自泄漏。(四)装用接收机一付每年须交纳4—6元执照费与印花税,在政府广播电台射程内的还需交纳广播费。(五)装机者如被查有违背此《规则》规定,处以5—200元罚金或没收机器。(六)规则还对接收机及天线装置做了规定。
此规则对《电信条例》中民间不得设立无线电信的规定做了修正,准许民间有条件持有接收机,可见北洋政府的电信政策有了较大变化,它顺应了当时无线电技术迅速发展、广播事业兴起的形势,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广播事业的发展。但从中也可看到,劳动人民是不可能享受这一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