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收管理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主要有: (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工商统一税;(5) 车船使用牌照税; (6) 房地产税; (7)关税等。其中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1991年4月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1980年和1981年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的原则下,把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的税率加以统一,对鼓励外商投资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在税收管辖原则上,统一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区分法人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这一税法更透明、简化、规范,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也便于我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