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定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和合资投资银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 的规定,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定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定defined business scope of foreign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和合资投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的规定,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资信调查和咨询;外汇信托;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 外资保险机构业务范围限定 中国金融机构设置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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