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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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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外资管理

外资管理

安徽省自1980年自行利用外资工作开展以来,利用外资一直由计划部门、外经贸部门和经委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由计划部门负责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审批;经贸部门负责合同、章程审批;省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经委系统负责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部门由省计委负责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省外经贸委负责向外经贸部申请列入国家贷款计划,组织谈判签约及签约后的还款工作。1986年11月以前,安徽省没有专门制定过利用外资、管理外资等各方面的正式文件和规定。1986年11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首次制订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又制订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放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的审批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年又在转发《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时,结合安徽省实行情况,对安徽省利用外资的投向,审批等问题做出4条规定。1990年省政府又制定下发了《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些规定和“通知”,集中体现了安徽省有关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方针和政策。其基本内容为:
(1)鼓励外商来安徽投资的优惠政策。包括:
第一,场地使用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在收取场地使用费时,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3—10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头5年免收,以后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
从事开发和经营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头5年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行业和在已确定的不发达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头5年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10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
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经批准,可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的资金达到15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在大陆农村户口的亲属1人迁入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转为非农业人口;以15万美元为基数,投资者每超过10万美元的,可增加1名。
对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我省举办合资、合作企业者,在企业投产或开业后,由我省的合资、合作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发给一次性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二,外汇收支平衡上的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外汇收支不能平衡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经营出口国内非计划经营的产品。
台湾投资者及其派驻企业中的境外工作人员,可凭台胞投资企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境内工作人员的付费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其在我省的食宿费用。
第三,在物质供应上享受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建设材料和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交通运输、通讯设施等,属于计划供应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纳入计划,优先提供,价格与供应当地国营企业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指标和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按国家规定专项列出,经有关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款。
第四,在产品销售上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
继续鼓励外商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对那些国内急需或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及其它外销有困难的产品,内销比例可以适当增大,有的甚至可以内销为主,以替代进口。
(2)扩大地市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 
地市审批权放宽到500万美元,合肥和沿江四市(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放宽到1000万美元。芜湖、合肥开发区以及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和经省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所在地同等审批权限。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配套下放银行贷款、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和进出口业务结算等审批权限。
(3)合肥、芜湖市吸收外资优惠政策 
合肥、芜湖市吸收外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一般优惠政策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
第一,吸收外资项目。外商除可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项目外,在商业、旅游、服务、房地产、金融等方面投资,可进行试点。
第二,审批权限。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进行为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自行审批;非生产性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自行审批。
第三,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进口关键设备、仪表仪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它器材,不论外汇来源,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用技改新增的利润,实行税前还贷。
第四,新建外资企业。新技术项目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外方人员的安家物品、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五,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外商以来料加工方式生产出口商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由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六,在国家批准的芜湖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办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
第七,外商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在规定年限内均减按15%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5年。

☚ 外资的使用   第二节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对外承包劳务 ☛

外资管理Foreign Capital Management

一国对非本国来源的资金或资本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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