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征用
东道国政府为了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对某些外资企业的强行收买。外资企业征用与国有化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对少数企业或个别企业实施,而不一定在某行业或部门全部展开。在征用条件下,尽管外资企业能得到某种补偿,但补偿额度往往不足以抵偿其全部财产价值,并且使企业未来收益和其他长远目标落空。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用给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一致的。如果征用发生在企业营运之初,因既得营运收益很少,企业损失就相对大。反之,如果征用发生在企业营运已久时,其投入资本已收回,投资动机与目的已得到某种程度实现,征用带来的损失就相应要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