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用地管理
外资企业分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与独资企业三类,其用地管理办法如下: (1) 审批程序。外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由外资企业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规定用地位置、面积和用地时间、用地条件,明确双方经济责任。(2) 补偿和安置标准。土地管理部门为外资企业征用土地时,其征地办法、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安置工作等,一律按 《土地管理法》办理。外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和安置工作。(3) 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外资企业的征地使用费,统称场地使用费。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拆迁费等,还包括为该企业服务的道路、管道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一般应沿海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地带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