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申请、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需向中国政府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由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报审查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