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1971年7月27日由台湾当局“行政院”公布。1981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全文共51条。条例规定,为了引进高级技术工业及科学技术人才,激励岛内工业技术的研究创新,并且促进高级技术工业的发展,选定适当地点设置工业园区。科学园区由园区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和决策。条例规定了园区的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教育、技术交流、关税管理制度、专利权以及处罚办法等。条例还规定了引进高技术工业的具体条件:(1) 具有产制成品之各项设计能力及有产品之整体发展计划者。(2) 产品已经初期研究发展正在成长中者。(3) 产品具有发展及创新之潜力者。(4) 具有规模的研究机构,从事高级创新研究及发展工作者。(5) 生产过程中可引进与培植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并需要较多研究发展经费者。(6) 对台湾省经济建设或军事有重大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