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承认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暂时的、不完全的、非正式的承认。由于被承认的当局还没有充分稳定,或者由于承认国在一定时间内或具备一定条件以前不愿彻底承认被承认方,通常只承认其为事实上的国家(或政府)。一般采取建立某种经济或贸易联系的方式,这种承认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 并且,如果所缺少的承认条件不能满足,承认是可以撤回的。它可以过渡到法律上的承认,但不必一定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可能使双方在各个领域内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有限的合作,但不引起正式的外交关系。事实上承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认被承认国家或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权;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缔结贸易等非政治协定,建立经济、文化、贸易关系、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