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证言拒绝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证言拒绝权 也称证言特免权。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享有的拒绝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所有知情的人均应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证人在经合法通知到场后,对所知事实的询问有陈述的义务,无论其知道与否,均应作答,不得默不作答或拒绝陈述,否则属违反其义务,应受一定的制裁,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证人可以就特定事项拒绝提供证言。法律上规定证人享有这项权利,其由来及其得以延续,是出于维护特定关系和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上认为这些关系比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更值得保护,因而赋予个人、法人、组织以及政府在诉讼中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特权,享有特权的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定事项提供证明的义务,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定范围内的事项。 关于证言拒绝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出于人情或事实上的理由,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享有证言拒绝权: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规定教士与信徒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受不得披露的保护,心理治疗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也产生证言拒绝权。另外,国家秘密与工商企业的工商秘密亦受特权保护,可以拒绝披露。由于证言拒绝权是证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可以放弃,凡是能为自己主张特权的人都能表示放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的证言拒绝权,证人有义务就其所知案情向法院作如实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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