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自然公园负担征收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自然公园负担征收立法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37条规定:(1)对不缴纳应向国家交纳的负担金者,环境厅长官必须指定应交纳的期限,督促通知。(2)环境厅长官可根据总理府的规定,对不向国家交纳负担金征收延滞金,但延滞金不得超过每年应交纳负担金的14.5%的比例。(3)第(1)项规定中的被督促者到指定日期还不交纳应付金额时,环境厅长官可根据滞纳处分条例,征收前两项规定的负担金和延滞金。(4)应先征收延滞金,再征收负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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