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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69年《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第6条规定:(1)为提出计划纲要,联邦政府及各邦政府应合组一计划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兼任主席的联邦经济部长、联邦财政部长及各邦分别推派的一位部长;每一成员皆可选任代理人。联邦拥有的票数为所有各邦票数总和;每一邦有一票。(2)计划委员会议决时以3/4多数决定。(3)计划委员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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