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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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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

超赔分保的再保险费,不是按每笔业务计算,而是按保险人全年净保费收入计算。在年度保费收入最后确定之前,无法正确地计算超赔合同的分保费,但又不能等到年终再支付分保费。因此,保险人和再保费人往往约定在分保合同生效时先预付一部分分保费,到年终再按实际的保费收入乘上费率算出应付分保费,加以调整。
预付保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一个期初预付保费,在业务年度结束后,按规定费率计算所得实际分保费,不论高于或低于这个期初预付保费,都要进行调整,即多退少补;二是规定一个最低预付保费,一般按估计分保费的70~85%计算,以保证再保险人
的最低收入。年终结算时,当实际分保费高于最低预付保费时,这意味着保险人少付了分保费,应予补足;如实际分保费低于最低预付保费,说明保险人多付了分保费,再保险人不再退还多付的部分。
与比例分保合同按原保单规定费率计算分保费不同,超赔合同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因而须撇开原保单上的费率另行规定。超赔分保的费率,主要取决于赔款的多少,即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对总赔款的分配情况。因此,超赔分保的费率视每年赔款和市场情况按年议定。
超赔分保的费率由纯保费和附加费两大部分构成。前者亦称赔款成本,是根据保险人过去一定时期的统计情况,计算出保险人的赔付率,即已付赔付和未决赔款之和对净保费收入的比率。后者是因为以往的赔款成本不一定准确可靠,为了保障再保险人的利益,除赔款成本外再加上包括营业费用和利润在内的附加费。超赔合同的附加费习惯上包括在赔款成本之内,以100/70、100/80等表示,如100/80,即为80+20/80,其中,赔款成本是80/80,附加费用是20/80,当然,也可将其换算为相应的百分比。
超赔分保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分保费率=净费率×附加费率×100
超赔分保费率由于净费率的计算基础不同,又有一年法、三年法或五年法之分。现以三年法为标准举例如下:

表7-17

年度净保费收入发生赔款
190000023000
2140000056700
3175000073000
在实际运用中,分保费率可采取固定费率的形式,即分保费率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分保费的多少只随保险人净保费收入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也可以采取调整费率的形式,即合同中规定最低费率和最高费率,亦称幅度费率或可变费率。如求得的实际费率低于最低费率,则采用最低费率计算分保费;如果实际费率高于最高费率,仍以最高费率为标准计算分保费;如果实际费率介于最低费率与最高费率之间,则按实际费率计算分保费。分保费是在幅度费率的范围内,建立在包括一定的安全系数与估计费用在内的损失率的基础之上。
例如:规定的最低费率1.5%
规定的最高费率5%
净保费NPI 450000元
最低预付保费MDP 5000元

(保险人加付)
超赔分保的保费计算,基本上也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固定保费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根据以往的赔款记录,双方协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分保费,在合同有效期间固定不变。固定保费与保险人的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多少均无关系。采用这种办法,是由于对承保的业务以前没有办过超赔分保,或者是新业务,缺乏经验,用固定保险费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一旦有了经验就要改用其他办法。调整保费是与保险人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联系起来自动进行调整的方法。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低保费与最高保费的界线,在此范围内以保险人净保费收入的多少或以赔付率的高低为依据进行调整。相比而言,调整保费的方法要合理得多。
下面介绍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再保险费计算方法。
计算超赔再保险费率有四种方法:
❶一年法。按保险人对承保业务范围内一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Current Year)超赔再保险费率。采用这种方法时,再保险费须每年进行调整,直至该业务年度结束。举例如下:设附加费率为100/70。

表7-18

年度净保费收入发生赔款净费率再保险费率
11900000793804.178%5.969%
21950000845004.333%6.190%
31950000886504.392%6.274%
41950000837804.296%6.138%
应付再保险费调整保费
1134110
120705+7294
122343+1638
119691-2652


❷三年平均法。按前三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的总和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赔再保险费率。此方法因对再保险人不利,已很少被采用。举例如下:

表7-19

年度净保费发生赔款净费率再保险费率
17500003700 (附加费率
100/70)
290000023000  
3140000056700  
总计3050000834002.73%3.9%
41750000   

第四年应付再保险费为:
1750000 × 3.9 % = 68250(元)

❸三年危险分散法。按当年度与前两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的总和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赔再保险费率。如采用三年平均法和三年危险分散法,对再保费就无须每年进行调整。举例如下:

表7—20

年度净保费发生赔款净费率再保险费率
290000023000 (附加费率100/70)
3140000056700  
4175000073000  
总计40500001527003.77%5.39%

第四年再保费为:1750000元×5.39%=94325元

❹三年共同法。与三年危险分散法相同。但求出的再保险费率是作为第二、第三、第四这三个业务年度的共同费率。采取这一方法,须每年先预付临时再保险费,等到这三个业务年度全部结束时,再作最后的调整。据上例,第二、第三、第四这三个业务年度的净保费总和为4050000元,则三个年度的再保险费为:
4050000×5.39%=218295元。
三年共同法,实际上是把三个业务年度作为一个整体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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