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 超额赔款再保险费计算标准超赔分保的再保险费,不是按每笔业务计算,而是按保险人全年净保费收入计算。在年度保费收入最后确定之前,无法正确地计算超赔合同的分保费,但又不能等到年终再支付分保费。因此,保险人和再保费人往往约定在分保合同生效时先预付一部分分保费,到年终再按实际的保费收入乘上费率算出应付分保费,加以调整。 表7-17
![]() 例如:规定的最低费率1.5% 规定的最高费率5% 净保费NPI 450000元 最低预付保费MDP 5000元 超赔分保的保费计算,基本上也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固定保费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根据以往的赔款记录,双方协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分保费,在合同有效期间固定不变。固定保费与保险人的净保费收入和赔款多少均无关系。采用这种办法,是由于对承保的业务以前没有办过超赔分保,或者是新业务,缺乏经验,用固定保险费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一旦有了经验就要改用其他办法。调整保费是与保险人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联系起来自动进行调整的方法。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低保费与最高保费的界线,在此范围内以保险人净保费收入的多少或以赔付率的高低为依据进行调整。相比而言,调整保费的方法要合理得多。 下面介绍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再保险费计算方法。 计算超赔再保险费率有四种方法: ❶一年法。按保险人对承保业务范围内一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Current Year)超赔再保险费率。采用这种方法时,再保险费须每年进行调整,直至该业务年度结束。举例如下:设附加费率为100/70。 表7-18
❷三年平均法。按前三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的总和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赔再保险费率。此方法因对再保险人不利,已很少被采用。举例如下: 表7-19
第四年应付再保险费为: 1750000 × 3.9 % = 68250(元) ❸三年危险分散法。按当年度与前两个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的总和所求得的净费率,加上附加费率,作为当年度超赔再保险费率。如采用三年平均法和三年危险分散法,对再保费就无须每年进行调整。举例如下: 表7—20
第四年再保费为:1750000元×5.39%=94325元 ❹三年共同法。与三年危险分散法相同。但求出的再保险费率是作为第二、第三、第四这三个业务年度的共同费率。采取这一方法,须每年先预付临时再保险费,等到这三个业务年度全部结束时,再作最后的调整。据上例,第二、第三、第四这三个业务年度的净保费总和为4050000元,则三个年度的再保险费为: 4050000×5.39%=218295元。 三年共同法,实际上是把三个业务年度作为一个整体单位计算。 ☚ 损失中止分保 再保险的规划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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