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共九章二十五条。基本内容包括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手续、投保单位义务、赔款处理、争执与裁决等。条例规定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建筑物及其装修、机器设备及其附件,器具、工具、制成品、半制成品、原料、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商品及其他一切物资,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条例还规定,所保财产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赔偿责任。投保单位要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另外条例还列举种种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条例规定的保险只在某些特定的范围内施行,它是保障公共财产和劳动人民生活的一种措施。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Compulsory Property Insurance Regulations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所有财产实行强制保险的规定。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施行。保险责任为由于火灾、洪水、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匪盗抢劫的损失,以及由于防止上述各项灾害蔓延的必要措施和施救、抢救所致的损失,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条例自1958年国内保险停办后停止施行。 ☚ 收复区商营保险公司复员办法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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