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特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代理人的辅助下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而实施了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权性质为形成权,追认权行使的意思表示传达到对方,即发生追认的效力。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行为确定有效;拒绝追认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追认的权利,但无追认的义务,他有权追认,也有权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可以明示作出,也可以默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于此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有催告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该行为未被追认之前,还享有撤销的权利。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明知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此行为是不同意的,还与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的,相对人不能撤销这一行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通知传达到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 ☚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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