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乡镇人民委员会1949—1957年
1949年10月,河北省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完成,解放区普遍召开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村、区、县三级人民政府。河北省当时的基层政权组织仍沿袭了抗战时期的体制,村设人民代表会议,协助和代表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人民代表会议不设常设机关,每月开会一次,任期为1年,可连选连任。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有五项:
❶听取与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❷向乡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❸决议本乡兴革事宜;
❹审议本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
❺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及协助乡人民政府推行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人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罢免乡人民委员会的乡长、副乡长和委员。
1953年4月,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把行政村也改为乡镇建制,同年年底,全省由49 706个行政村改建为11 222个乡镇,其中区级镇53个,乡级镇332个,民族乡57个,民族民主联合会103个,渔民乡43个,盐业乡8个,职工家属乡7个,农牧乡415个,普通乡10 204个。此时,河北省的最低一级乡村基层政权已由行政村变为乡镇,并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取代了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级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两年,不设常设机关,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
1956年6月,河北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 《河北省并乡撤区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精神,将11 449个乡合并为4 911个乡。乡人民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乡人民委员会由乡长、副乡长和委员共3~13人组成。乡人民委员会设文书1人,其他机构设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工作委员会,但工作委员会最多不得超过7个。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主任由乡人民委员兼任,亦可选举其他人担任,并要求有一定名额的妇女。在少数民族居住的乡,注意了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均由乡人民委员会任免。乡人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乡长的职权与其他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有11项:
❶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❷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❸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❹管理财政;
❺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
❻管理公共事业;
❼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❽管理兵役工作;
❾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❿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1)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