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9日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3编25条,主要内容包括: 民族自决权; 人人有工作的权利、享受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罢工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保护儿童、妇女合法权益; 人人享受适当生活程度,免受饥饿的权利; 享受健康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 保护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葡萄牙早在1978年就批准加入该公约,但迟至1993年1月12日,《澳门政府公报》刊登葡萄牙国会的1992年第41号决议,才将之引申适用于澳门。葡萄牙在将该公约引申适用于澳门时,鉴于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具备行使民族自决权利的条件,而对公约第1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作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第1条的规定外,公约将继续在澳门适用,并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各个单行法规,以法律保证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