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shehuizhuyi zhidu xia desiying qiye
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持有经营执照、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依然具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即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生产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由于外在条件的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也具有不同于以往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新特点。私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影响。私营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也有一些新特点,工人的许多权利得到国家的保护,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受到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私营企业的发展规模一般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到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逐步转变为国营或集体企业,私营经济不再存在。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私营企业重新出现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小。允许私营企业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市场。有利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对于私营企业的消极方面,如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国家要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法律,对它们加以限制、引导、管理和监督,使私营企业正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