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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金融检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三)金融检查

(三)金融检查

台湾“《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或令省、市政府财政厅派员,检查银行或其他关系人的业务、财务或其他有关事项。“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得办理台湾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并委托公营金融机构检查信用合作社和农会信用部及渔会信用部。“《存款保险条件》”规定,必要时存款保险公司得报请“财政部”洽商“中央银行”批准后检查投保机构的业务及账目。
1961年,“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财政部”将主要金融检查职能授权“中央银行”行使。为此,“中央银行”制定了“《中央银行检查金融机构业务办法》”,以直接检查、会同检查以及委托检查三种办法检查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央银行”在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业务上应予以改进的或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将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改进,并以副本抄送“财政部”。涉及行政或法律事项,“中央银行”得建议“财政部”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从1971年开始,“中央银行”委托台湾省合作金库检查台湾地区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但必要时,“中央银行”也得直接派员复查或抽查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1986年,台湾“行政院”为了避免金融检查工作重复,制定了“《金融业务检查分工方案》”,责成“财政部”成立“财政部金融检查检讨委员会”,负责各金融检查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从1996年7月1日起,“中央银行”不再委托台湾省合作金库而委托“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检查基层金融机构金融业务。
1991年,“财政部金融局”成立后,“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在对银行业务检查上的分工如下:“财政部”负责台湾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检查,“中央银行”负责台湾公营银行及老民营银行的金融业务检查。
在资本市场方面,“《证券交易法》”规定,“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可以随时对证券商的财务或业务进行检查。
在保险业方面,“《保险法》”规定,“财政部保险司”,得随时派员检查保险业的营业及资产负债情况,或要求保险业于近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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