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死刑核准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死刑核准权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拥有的审查批准的权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历来控制极严。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和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核准。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为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鉴于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和四川五省毒品犯罪较为猖獗,为及时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至1997年间分别以通知形式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和四川五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未作修改,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由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及时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再次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即对刑法分则第2章、第4章、第5章、第6章(毒品犯罪除外)、第7章、第10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案件除外)的批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内核。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权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由哪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死刑批准权。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见死缓核准权)。我国历来对于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制极严。建国初期,由于紧张的战争环境刚刚结束,国家还处在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时期,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上级行政领导机关或者行政首长负责核准。国民经济从恢复时期到大规模的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加强,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把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核准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根据国家政治形势的根本变化,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一决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重大修改。“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滥用死刑,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结我国死刑复核的历史经验,明确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的情况,为了及时地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这一规定,决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行使。

死刑核准权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力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1) 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其中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2) 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3)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没有上诉、抗诉的,均由高级法院行使核准权。(4)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8: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