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Awards亦称“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持下,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主要内容: (1) 由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2) 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要求缔约国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收取更高的费用。(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被申请执行的国家可拒绝执行外国作出的裁决: 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被诉人没有得到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该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或停止执行。(4) 如被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认为,按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拒绝执行。截至1986年11月10日止,已有71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并同时声明: 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在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上适用该公约。 ☚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瓜达拉哈拉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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