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自治区乡镇企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管理全自治区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乡镇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制定乡镇企业政策、规章,受委托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审计、价格、物资、设备、技术、劳动、保险、卫生、安全、环保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家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向乡镇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横向联合;负责乡镇企业的外事、外经、外贸的管理工作,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发展与改革的经验,表彰乡镇企业先进单位与个人,组织和指导乡镇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负责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现设主要处室有:办公室、产业指导处、经营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教处、安全环保处、政策法规处。
机构沿革: 1978年9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公社企业局。1984年2—7月,合并到自治区农牧渔业厅作为二级局,同时改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1984年8月,恢复为自治区一级局,名称不变。
历任局长: 蒋昌永、谢金榜、黄延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