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指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将有关项目综合、扩大成为扩大结构项目表示的综合性预算定额。 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代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办理拨款与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的基础,它同样具有法令性质,必须严格执行。凡不属综合预算定额专项允许调整和换算的,一律不得任意修改、调整和换算。 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由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它一般包括七个部分:(1)总说明和分部说明;(2)工程量计算规则;(3)综合定额编号、预算定额编号和电算代号;(4)计量单位;(5)工程内容;(6)消耗指标,包括主要人工、材料消耗量和结构构件消耗量与单价; (7)基价(或称预算价值)。根据省、市、自治区人工工资标准、统一材料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扩大结构项目单位预算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各地执行时,允许按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