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盗贼重法
宋代制订的惩治盗贼的比过去从重处罚的法律。《宋史·刑法志一》: “熙宁四年 (公元1071年)立《盗贼重法》: 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 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 流罪会降者,配3000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500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3犯,杖配500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10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3人,焚舍屋百间, 或群行州县之内, 劫掠江海船㭖之中, 非重地,亦以重论。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