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租赁
传统租赁是对现代租赁产生之前的所有租赁形式的统称。它的主要特征是出租人将自己已经拥有的财富、或是出租人依据其自身对市场需求状况的判断而购进的物品,按一定的契约条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之前,社会对租赁的认识与约束,也都是建立在这种交易行为基础之上的。
为了避免传统租赁与现代租赁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混淆,特别是由于传统租赁与现代租赁共同存在于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将传统租赁统称为出租(rental),而将现代租赁统称为租赁(leasing),以资区别。
传统租赁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据史书记载,中国早在周秦汉唐朝代,民间就产生了各种出租形式;在世界上至少在公元前2000年,居住在中东巴比伦幼发拉底河下游的苏美尔族就有货物的出租交易。但是,此时的出租还不是一种完整的交易形态,出租和承租双方没有固定的契约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体现着相互交换使用物件的需要。传统租赁是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后才真正得以发展。
按照租赁对象的不同,传统租赁可分为土地房屋的租赁和通用设备与物品的租赁。土地房屋租赁是指以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为主要租赁对象的租赁形式,如封建社会中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赁关系,佃农向地主租种土地并交纳地租;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经营者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关系,商品经营者租用房屋进行买卖活动并以其收入交纳租金;矿产经营者向矿山所有者租用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以其销售收入交纳租金,都属于这种租赁形式。通用设备与物品的租赁是指以通用设备与物品等动产为主要租赁对象的租赁形式,如从小型家用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租赁,到建筑机械的租赁、汽车租赁等(在中国,这种以通用设备和物品为租赁对象的租赁还被称为经营性租赁)。
按照租赁时间的不同,传统租赁可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是指租期超过一年的租赁,短期租赁是指租期在一年以内的租赁。与上述土地房屋租赁和通用设备与物品租赁形式相联系,土地房屋租赁既有长期租赁,也有短期租赁;而通用设备与物品租赁则一般多以短期租赁为主。
无论是存在于哪一社会形态下的传统租赁,也无论是传统租赁的哪一种形式,它们都具有下述共同的基本特征:
1.传统租赁交易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尤为关键的是,出租人拥有或购买租赁物品的过程是一独立行为,其决策过程一般与承租人无关。
2.传统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提供与租赁物品相关的各类专门服务,如房屋的修缮,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并且,作为租赁设备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还要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由于出租人有专门的技术人员集中维护所出租的设备,与每一承租人单独承担这种设备的维护相比,费用相对较低。当承租人只是在短期内需要这些设备时,租用既可减少资金占压,又可以节约开支。
3.传统租赁具有非全额清偿性,即出租人的全部租赁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交纳的租金之和。
4.传统租赁具有可解约性,即承租人可根据本身对租赁物品的需要情况,在租赁交易到期之前,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提出请求,就可提前终止本次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既不属违约,也不需承担任何额外支出。
5.传统租赁交易中,出租物品的所有权在租期结束时一般不转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品只有退租或续租两种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