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执行中止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过程的暂时停止,也称执行中止。它是执行受阻的情况之一。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执行的原因,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中止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因此,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可以由执行员主动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后,原来所进行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执行中止的原因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中止的原因包括: ❶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❷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❸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❹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❺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