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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契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四)契税

(四)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4月3日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是进行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产权承受人,均应是契税纳税义务人。买卖、赠与按买价或现值价格的6%纳税,典当按典价的3%纳税,交换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1950年到1951年,全省处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地主、富农和城市出租者的房地产不能买卖,致使房地产交易比较萧条,而土改时分给农民的土地和房产又不纳税,因此契税的收入甚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和农村的合作化运动,1952年国家财政部下发了《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移转房地产免征契税的通知》。1954年6月11日,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通知》,将契税的免税范围扩大到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至此契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个人承产部分。1956年7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农业已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停办农村土地所有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使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基本停止。1963年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下放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契税免征范围。1966年至1977年,契税征收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河南省契税工作原来由财政部门内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的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划归城建局管理,由于当时契税业务处于停止状态,也未办理契税移交工作。1987年由于党和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和房产政策的逐步落实,契税征收逐渐恢复。到了1989年全省157个县(区)中,开展契税征收工作的只有42个,其中13个县(区)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23个县(区)由房产管理部门征收,6个县(区)是财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所收税款23个县(区)解缴入国库,19个县(区)房产部门以收抵支。全年征税100多万元,入库70万元。
1990年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3年1月17日,马忠臣省长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规定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各市、地要理顺征收关系,所征税款全额入库。1993年3月24日,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契税征收工作的通告》。通告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城镇,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规定的标准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可以免税;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房屋减半征收。通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减免税范围,扩大了征收面。1993年全省征收入库税款1 304万元,比1992年的418万元增长了2.1倍。1994年征收2 664万元,1995年征收4 4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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