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依法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现代各国民法均将其作为侵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害的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
自己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关系中,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都要依法承担责任。但出于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考虑,即便责任人从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法律也将其规定为责任主体,要求其对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自己责任原则的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责任人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即是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