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xíngzhèng fùyì〈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xínɡzhènɡfùy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做出行政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称“诉愿”、“行政不服审查”。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人的具体申请,依法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解决行政争议特殊形式,监督下级机关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司法化的行政程序作出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与司法两重性。行政性要求复议行为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遵循法定程序,实行回避和应当公正等原则。但司法性并不改变复议是行政行为,而目_它是可以提起行政i厂F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通常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与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构成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争议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行政诉讼法》第37条加以规定。原则是: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允许相对人选择,但国家提倡先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然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给行政机关普遍设定了一项新职权,即上级行政机关除行使一般层级监督外,还要设霞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恢法复查不服行政决定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行政复议形式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以行使司法手段行使行政监督职权。我国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统一明确规定的是《行政复议条例》。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为、内部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在申请复议范围之内。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少数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管辖。复议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负责复议工作。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行政机关在其所实施的管理活动中经常要采取措施,或发布决定、命令,因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而引来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即是行政争议产生后,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的一种途径。特征: (1) 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即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的裁决。(2) 由相对人的异议而开始,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 范围限于行政机关主管事项,只能就行政机关所管辖的事项接受相对人的复议申请。(4) 属于司法性质的活动,例如,复议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按司法程序裁决行政争议等。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发生争议,并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上一级国家机关依照专门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行政复议必须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而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采取 “不告不理” 原则; ❷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要进行审查。 ❸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复议决定都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❹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行政复议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原则。《行政复议条例》 第三条规定: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合法、及时、正确和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❶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❷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❸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及时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❶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❷受理机关必须在复议的各个环节上注意工作效率; ❸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❹对复议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 (3) 全面审查原则。据 《行政复议条例》 第7条: “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可见,行政复议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全面审查,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其合法性。 (4) 一级复议原则。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5) 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既是法定职权又是一种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❷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❻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据我国 《行政复议条例》 第10条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受理申请复议,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称为行政复议机关。通常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有专门办理复议事项的办理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它与行政复议机关是一种委托关系,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应据工作需要设立复议机构,并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材料和原始凭证;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拟定复议决定; 受复议机关委托出庭应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 《行政复议条例》 对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以下划分: ❶对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❷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原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管辖的,由原机关管辖。 ❸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❹对地方省级以下 (不包括省)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❺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和设立专门复议机关管辖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专门机关管辖。 ❻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共同作出该行为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❼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管辖。 ❽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由最终批准的机关管辖。 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❿对受理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如果其职权被本级人民政府所承受,则由该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首先是复议申请。在此阶段有以下要求: (1) 复议申请的期限。在我国,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关管辖的机关决定。 (2) 申请复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❷有确定的被申请人; ❸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❹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❺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其次是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对申请作如下处理: (1) 对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 对于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理由; (3) 对于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之一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决定。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再次是复议案件的审理。 (1) 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供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2) 复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实行如下制度: 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也有例外。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 (3) 对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作出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阶段。经过复议机关审理后,依法可分别作出四种决定: (1)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后,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复议机关应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2) 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合法,但在程序上有所不足且未影响行为内容的正确性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应决定被申请人补足程序不足之处。 (3) 对作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审理后应责应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4) 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❶主要事实不清; ❷适用法律错误; ❸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 ❹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❺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 行政补偿 司法审查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是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补救,是行政司法活动的一种。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主持的活动。(2)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引起。(4)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能在行政复议机关主管事项范围内。(5)行政复议适用准司法程序。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复议原则。(2)公正原则。(3)效率原则。(4)便民原则。(5)全面审查原则。(6) 行政复议法定原则。(7)不适用调解原则。 ☚ 行政科学 行政复议申请人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目前,我国已颁布施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复议是我国处理行政纠纷的两种重要的手段之一。 1.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又称行政诉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和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 2.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其中有两层含义: 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主管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而且申请复议的范围仅限于该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二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我国《行政复议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2) 行政复议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即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复议采用了类似普通司法程序中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行政管理对象的申请,就没有行政复议活动的产生。 (3) 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发生不同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而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和予以救济的制度。 (4) 行政复议结果的非终局性。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它按照特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来说,它遵循简便、易行、以书面审理为主的原则。因此,行政复议一般不能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手段,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仍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5)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和行政救济性。复议机关在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发现有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予以纠正,或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同时,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也是复议机关对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同时,复议机关通过或撤销或变更原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这时,行政复议又起到行政救济的作用。 3.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期限的长短因案件的性质而异,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为15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要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是一个还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复议必须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2)受理。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首先要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在10日内,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告知理由;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限期补正。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3)审理。行政复议主要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即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而不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场。但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说明问题。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基于各种情况撤回申请,须经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符合自愿原则。 (4)决定。复议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形式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断和处理,就是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补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或变更。复议决定应自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复议申请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 行政司法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 行政责任 行政复议裁决 ☛ 00007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