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重新决定主管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应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新的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律行为。采取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对该行政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2)该项行政处罚中的错误或不当已被原处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发现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要求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处罚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时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处罚基本相同的处罚。但是,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错误和不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不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决定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