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行政处罚的时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行政处罚的时效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者执行制裁应遵守的法定有效期间。执行处罚的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违法者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超越法定的处罚期限,处罚机关即丧失了处罚权力,违法者就免除了承受处罚的责任,不再被处罚。时效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执法机关来说,要求严肃认真、不失时机及时地执法;对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法定的时间尽快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时效,在不同的行政管理义务中有不同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除少数法律、法规有关于时效的规定外,多数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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