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知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知县知: 管理、主持。知县就是县官,管理、主持一县的政事。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有“子产其将知政矣”,就是说子产将要主持政事了。南宋学者魏了翁《读书杂钞》指出: 后世官职上加“知”字,就是从这里开始。《宋史·苏轼传》说苏轼“知徐州”“知湖州”“知杭州”句,就是说朝廷派苏轼去主持徐州、湖州、杭州的政事,即任这些州的知州。唐宋以后知州、知县、知事都是这种意思。 知县 知县官名。见“县令”。 ☚ 县令 县丞 ☛ 知县 知县官名,执掌县政的长官。唐时始有知县之名,是指非县令而掌县事者,称作权知县令、知县事。宋初起朝廷派遣朝官处理县治政务,称作知县事,简称知县;明、清知县成为正式官名。据《明史·职官志四》:每县设知县一人,秩正七品。主要执掌一县赋役,“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其他“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贫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第一回) ☚ 里正 押司 ☛ 知县zhīxiàn知: 管理、主持。知县就是县官,管理、主持一县的政事。 知县官名。其名始于唐。唐有权知县令、知县事之称,谓本非县令而使之管县中之事。唐姚合为武功县尉时,有“今朝知县印,梦里百忧生”诗。宋代始以朝官、选人、三班使臣等队官或试衔者任职,称“知县事”,简称“知县”。掌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户口赋役等。明代始正式为一县长官的名称。其名称延续至辛亥革命以后。 支线;知县◉ 支线zhīxiàn 名 交通线路的分支(跟“干线”相对)。〈例〉成渝高速公路设有许多分支,那是通往简阳、资阳、资中等市、县的~/ 公路、铁路干线、~像网络一样把各地连接起来了。 知县zhī xiàn官名。主管一县事务的长官:贾政只肯托人与~说情,不肯提及银物。(八六·1115) 知县县的行政长官。《明史·海瑞传》:“迁淳安~。” 县官 县官令尹 知县 县尹 令长 宰官 邑宰 邑令 邑侯 铜墨 雷封 百里君 县太爷 县大夫 县正堂铜章墨绶 ☚ 州官 小官 ☛ 知县即古之县令,为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其名最早出现于宋建隆三年(962)。元代改称县尹,与达鲁花赤并置。明清两朝,县的最高长官均改称知县,正七品。明代知县政绩优异者可升授六部主事。清代,主要以进士朝考后分发各省即用者为之,举人会试不中者亦可就大挑而得,此外,知县还可由保举、捐纳而得。其职掌,除一县租税之征收、秀才的考选以及赈济、祭祀等活动的主持外,尚负责一县刑名案件的审判、检尸、监狱的管理与死刑的执行等事。徒罪以下归其审判;流罪以上,拟议并录口供经知府而上报按察使。 知县官名。始于唐。初有权知县令、知县事之称,本指非县令而使之主管县中之事。宋初,以朝官为知县。乾隆四年(公元963年)诏吏部选幕职官为知县.遂罢县令而设知县,职掌一县政务,兼理刑狱,既是一级行政长官,又是一级审判组织。辛亥革命后改称县知事,后又改称县长。 知县 知县官名。明代始置。清代沿置,掌一县政令。《明史·职官志四》: “县: 知县1人 (正七品),县丞1人(正八品),主簿1人 (正九品)。其属,典史1人。知县掌一县之政。” ☚ 知州 知事 ☛ 知县官名。唐代佐官代理县令称知县事。宋常派朝官知某县事。明代始正式成为一县长官之称。清沿置。 知县zhi xiancounty magistrate 知县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制,往往派遣朝臣充当县的长官,称为知(主持)县事,简称知县。明、清正式以知县为一县行政长官的名称。亥辛革命后,改知县为县知事,后来又改为县长。 知县官名。宋初有鉴于唐末五代藩镇的跋扈,造成地方割据之弊,留节度使于京师,不设刺史而以朝官文臣出知州事。于是亦渐以京朝官、选人、三班使臣等阶官或试衔者权知县事,简称“知县”,于是全国各县有仍置县令的,如范纯仁为襄邑县令,欧阳修被贬为夷陵县令;亦有迳称知县的,如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事,监察御史王佐知魏县事。宋代县令或知县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宣布法令,安抚水旱流亡及教化、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等事,若本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总掌本县兵民之政。知县之设,本图革除五代滥用县令之弊,而《文献通考》说:“天圣间,天下多缺官,而令选犹猥下。贪庸耆懦为清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说的虽是县令,其实也包括知县而言。可见虽改用知县之名,其弊终未能革除。为提高县令人选的素质,南宋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定制以三年为一任,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县的佐吏,经五代之后,至宋益少,而组织亦随之而简单。县中的主要佐吏,如丞、尉、主簿等少有全设,或以主簿兼丞,或以尉兼主簿。至于县府内部组织,因宋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开封府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六曹次序,遂令开封、祥符二县仿此置案。京外诸县在唐代本设有司户佐与司法佐,到了宋代,连司户佐与司法佐亦已废除,办理公务惟有一些吏人,在北宋有“押司”、“录司”、“录事史”、“佐史”四种,但是后三种名称以后很少出现。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为近畿几县狱空,颁赏县级人吏,有“职级”、“推司”、“典书”、“副典书”、“手分”、“狱子”六种名称。南宋时期县衙门大多设有“编录司”,司里的“小使”有“上名”、“手分”、“贴司”三级,而县里的主吏有押司与典书两种。其组织的简陋可以想见。辽金两代县的长官沿唐制称县令,元代府州县的长官均称尹,与达鲁花赤并置,达鲁花赤以蒙古人或色目人充任,多数不懂汉语,地方行政的腐朽自不言而谕。明代始以知县为正式官称,无县令之名。知县秩正七品,掌一县之政,凡赋役的征调,物产地利的均节,山海泽薮的登籍,听狱讼,稽保甲,管治安,养老祀神,表善赈饥,贡生贡士,均为其职掌。佐属有丞、主簿、吏目、典史,儒学教谕、训导,阴阳学训术,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此外,有巡检司者置巡检,有水马驿者置驿丞,有闸坝者置闸官、坝官,有税课局、递运所、批验所、河泊所、库、仓、草场者,各置大使。明初注重吏治,州县官不限资格,而考核颇严。成绩优异者得行取入京,升授六部主事等官。自中叶以后,重内轻外,不以州县为意,知县之选浮滥,县府簿书钱谷尽归胥吏之手,营私违法无所顾忌。清沿明制,知县秩正七品,其职掌、佐属与明制同,惟无坝官、递运所、批验所、库、草场大使,改税课局为税课司。各县署内部基本上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事,额设的典吏,分于各房办事。固定属吏中又有班房,分壮班、快班、皂班,其随从人员又分幕宾与家丁。清代知县主要以进士朝考后分发各省即用者为之,其次则为吏部所注选的知县,其中翰林院庶吉士散馆后选缺者可立即赴任。其他如举人会试不中者经大挑合格、贡生朝考合格者以及通过保举和捐纳均可候选知县。凡实缺知县必须经吏部选补,引见后方能任职。但事实上督抚可斟酌就候补人员中委署或委代,其权利与实缺知县并无不同。清代京官俸入微薄,多愿任外官,知县虽秩仅七品,升迁亦极不易,犹乐为之。民国初年改知县为县知事,后又改称县长。参见“县知事”、“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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