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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检察机构。民国十一年(1922年)12月,甘肃高等审判厅第二分厅在天水成立,内设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厅附设地方厅。次年,监督检察官李宗沆总理检察厅一切司法行政事务。民国十六年(1927年),审、检合署,裁汰检察厅。民国十七年(1928年),甘肃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设检察处,初配首席检察官一人,后又配检察官、书记官若干人。检察处职能为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督裁判之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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