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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难伦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难伦理

围绕海上航行事故而形成的伦理道德问题。海难是指船舶在海上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爆炸、沉没、失踪、主机和设备损坏而无法自救等危难。世界海难史上丧生人数最多的是1912年4月14日英国大型高速豪华客船“泰坦尼克”号海难,造成1490人葬身大海的惨剧。经济损失最大的是1978年美国油船“阿马柯·卡迪兹”号在法国西北部沿海搁浅遇难,造成22万吨石油流散,海洋大面积污染,赔款8亿美元的严重损失。值得重视的是,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海难损失率仍无下降趋势。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00艘船舶遇险,尤其是大吨位船舶的损失正在增加。因此,如何采取海难预防措施,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海难一旦发生,如何及时有效地组织救助;如何明确海难施救和被救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就构成了海难伦理的基本内容。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制订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约法。并制订了有美国内立法及有效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一)海难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救助。难船应采取应急措施,尽力自行抢救;情况严重确认抢救无效且有沉没危险时,应发出遇险信号求救;并迅速放下救生艇,弃船待救。(二)各沿海国应设有海上搜救机构,应能对遇险呼叫信号迅速作出反应并提供援助;有关缔约国的救助活动不应受国界限制。(三)船长在海上接到遇险信号时,应以全速前往援救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如有可能并应通知他们正在前往援救中;如果该船长不能前往援救或认为不适合、不必要时,他必须将未能前往援救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遇险船长在与应召救援的各船船长协商后,有权召请其中被认为最能给予援救的一船或数船,被召请的船长有义务履行救助。救助船舶还应将现场情况迅速报告港监,在事故附近的船舶必须听从港监的统一指挥。(四)在海难救助中,以人员为救助对象的属义务性救助,无论是谁,只要在海上发现有人遇险遇难,都有义务和责任从人道主义出发,不计报酬给予救助。以财产为救助对象的往往属契约性救助,需由施救和被救双方达成协议、定明报酬,然后根据要求进行施救。如果发现海难人员而不予施救或动作迟缓,则将违背海难救助道德义务,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有关人员并可能触犯刑律。(五)保证正规了望、保持无线电报、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的值班守听,保证遇险呼叫的绝对优先权等。《1910年统一在碰撞方面的某些法律的国际公约》和《1981年救助公约草案》,作为涉及民事责任关系的国际私法,明确了海难事故中义务性救助和契约性救助的原则,《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作为国际公法,着重强调了救助遇难人员的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涉及海难救助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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