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的撤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撤诉 行政诉讼原告放弃诉权(见行政诉讼中的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称“撤回诉讼”或“诉之撤回”。指行政诉讼原告在法院立案后,放弃已经提起的诉讼,而不再要求法院解决他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的一种意思表示。在行政诉讼中,撤诉不仅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体现,也是法院终结对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准许原告撤诉,既可以免去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又可以免去执行程序的发生,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当事人的讼累,并有利于纠纷双方之间的团结。因此,法院对原告撤诉应当持积极的态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和第4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撤诉包括原告申请撤诉和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两种。原告申请撤诉又分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原告同意申请撤诉两种不同情况。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关于原告撤诉后可否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中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原告撤诉视同未起诉,应当允许原告再次起诉;原告的再次起诉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原告撤诉只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变更或者消灭原告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原告不因撤诉而丧失对本案的诉权,即他仍享有要求法院对其实体权利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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