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对某些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之前,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制度。它也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实质,是让被告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提前履行义务,其目的在于满足原告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方面的急需。先予执行的适用,通常有案件范围的限制。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一般是: 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❷ 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❸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先予执行制度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❶ 先予执行只在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中适用; ❷ 先予执行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 ❸ 法院适用先予执行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 ❹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