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移转管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移转管辖 又称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属于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上下级之间移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移转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见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尽管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的案件,由一个法院转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二者在性质上却完全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转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行政诉讼适用移转管辖,主要是由于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各地差异较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移转管辖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将管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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