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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诉讼移转管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诉讼移转管辖

又称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属于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上下级之间移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移转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❶ 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❷ 移交的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❸ 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见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尽管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的案件,由一个法院转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二者在性质上却完全不同:
❶ 移转管辖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转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❷ 移转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互转;移送管辖则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❸ 移转管辖必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移送管辖却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❹ 移转管辖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移送管辖主要解决正确行使管辖权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转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❶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向上提审或向下移审,不受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也可以下移一级或几级。
❷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一些重大、复杂、专业技术性强、存在一定干扰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确有困难,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若不同意,该案仍应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适用移转管辖,主要是由于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各地差异较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移转管辖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将管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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