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法应当交纳和交付的费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收取行政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在其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明确地作出了如何收费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均应遵照执行。我国行政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低、范围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便民为原则,尽量节省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对那些缴纳诉讼费用确实困难者,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以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很显然,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收费制度有著本质区别。 行政诉讼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绝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它有如下几点意义: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争议内容大体可划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因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非财产案件,则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不涉及直接财产内容而发生争议的案件。非财产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涉及人身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指出,在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当事人即应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的收取可分为两种,即案件受理费与实际支出费。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原告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实际支出费,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在合理范围内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费;复制庭审记录及法律文书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收取实际支出费用时,要从节省当事人开支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从严掌握,禁止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以必要的实际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际支出费的收费方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应按规定的范围,以实际支出数额来收费,并且要注意严格掌握。在这一部分中的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收费,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案件不应收取执行费,只能按规定收取人民法院用于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申请执行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处理、处罚决定时,应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中,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及责任按比例来分担。第三人败诉时,亦应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负担原则按比例分担。除此之外,依法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可协商负担。执行案件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上应遵循一审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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