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各类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共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究竟哪一类行政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就是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是要看案件的性质、影响及复杂程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就四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说明,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行政案件一般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中最基层单位,它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多数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既是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将大量行政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不仅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管辖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两个特点:其一,案件的复杂程度要超过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二,案件的影响也应超过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作出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更不宜过多地受理第一审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生活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全国范围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情况更为复杂的案件。应当注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所作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即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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