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的对称,法院作出判决的一种方式。所谓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陈述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所谓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通常指原告)陈述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是法律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也是法院对付那些藐视法庭,无故不到庭,企图阻止法庭判决的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缺席判决为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所普遍采用。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与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适用范围较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因而不存在被告反诉时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二是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法院制裁不到庭的被告的惟一措施。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应到庭而不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告还可以拘传。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到庭的被告不能拘传,只能缺席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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