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理
法院接受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它以原告的起诉为前提,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前,必须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包括: ❶ 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❷ 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❸ 原告的起诉是否依法应当并已经经过行政复议; ❹ 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第39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❺ 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❻ 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原告起诉审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且起诉手续完备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起诉手续尚有欠缺的,应当让原告及时补正后再立案;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如果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原告的起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❶ 受诉法院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审判权,并排斥其他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❷ 原告和被告取得了本案当事人的资格,并相应地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❸ 禁止原告重复起诉,即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诉讼理由再行起诉; ❹ 诉讼时效中断; ❺ 第一审的审结期限开始计算,即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