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管辖的便民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管辖的便民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准则之一。这一原则首先表现为要便利原告起诉,这是要著重考虑的问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告行政机关始终处于管理者的主动地位,原告方当事人则处于被管理的服从地位。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确定管辖时,当然要优先考虑便于原告参加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时,除了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外,还针对特殊情况,作了特殊规定。例如,在该法第18条中就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由原告人选择管辖法院投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便利原告诉讼的原则。其次,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便民原则,也要体现便于被告的应诉。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是当事人一方,在便利原告基础上,也要考虑便利被告方的应诉和履行诉讼义务。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就使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较为方便地应诉。当然,还要考虑便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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