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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普通银行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普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和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对银行的开业注册、存款经营、贷款经营、自有资本的运用与分配、监督与统计、破产与清算等作出规定。

普通银行法

普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普通银行法一般要对银行的开业注册、存款经营、贷款经营、自有资本的运用与分配、监督与统计、破产与清算等做出规范性规定。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普通银行法,有的国家则将普通银行法的内容放入综合的银行法,而不作为单行法律。
银行的开业和注册
❶对银行法人资格的限制。各国普通银行法对银行法人资格的限制各有不同。比利时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以商业公司的形式建立。《英国银行法》第37章规定,英格兰银行对不是法人团体的机构申请开业从事银行业务不予批准,不发给营业执照。荷兰银行法和法国银行法规定,无论是法人团体、合伙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开设银行。
❷银行注册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银行开业以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负责银行注册的主管部门各国有所不同,有的是中央银行,有的是财政部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银行注册的主要条件是:第一,自有资本要达到一定规模,例如,日本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资本金在1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不予以银行注册。第二,银行的组织章程不与银行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第三,银行具有从事货币经营业的技术设备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主管部门对银行注册审批时,应考虑到该地区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是否平衡,现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该地区金融业是否存在垄断等因素。
银行的业务范围 各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大额可转让存单。第二类是资产业务。在资产业务中又可分为三种:
❶票据业务,即为顾客贴现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❷放款业务,包括抵押放款和信用放款。
❸投资业务,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的银行法都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有相当多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比利时、加拿大、瑞典、英国等,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另外成立投资银行(或称证券公司)专营证券投资业务。第三类是中间业务,即银行不动用资金而替客户办理收付,进行担保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
银行存、贷款经营管理 存款经营管理包括对吸收存款方式的限制、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利率管理和存款保险管理。贷款经营管理包括贷款风险管理、贷款长短期结构管理、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比例管理和对内部人员贷款限制。
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❶对承兑业务的管理。银行承兑是银行在客户的商业票据上允诺承担一旦客户不能付款时代其付款的责任。由于承兑业务实质上是银行对承兑申请方的一种法律上的贷款承诺,而且相当一部分承兑业务最后的确需要银行贷款去支付,由此就产生了贷款的风险问题和贷款的适量问题。如银行包揽的承兑业务过多,承兑的票据在质量上又不可靠,便容易加大贷款风险,引起金融动荡。为此一些国家对银行承兑实行严格管理,要求银行承兑必须以真实的商业交易中产生的真实票据为基础;银行承兑只限于6个月以下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业务量不能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利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
❷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出于对承兑业务管理同样的原因,一些国家对银行担保业务实行限制,如限制银行担保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
❸对信托业务的管理。有的国家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有的国家则禁止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国家,通过规定可经营信托业务的种类、要求信托帐户与银行帐户分设、对信托业务单独监督的方式,对银行的信托业务实行管理。
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家银行能否设置分支机构和设置多少分支机构,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规模和业务覆盖面。银行的经营规模越大,业务覆盖面越广,形成金融垄断,从而降低金融服务效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一些国家的银行法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控制。例如,美国银行法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理区域实行严格限制,不准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对银行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也根据城市人口、现有银行数量等等实行严格控制。但最近一、二年来一些国家的法律又逐渐显示出放松对银行设置分支机构控制的迹象,这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的普遍要求和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银行的缘故。
对银行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虽然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但由于它是靠存款负债来开展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因而在财务和人事制度上也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
❶对银行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只能在自有资本数额以内购置办公用房、金融服务设施等固定资产。
❷对银行利润分配比例的管理。各国银行法都规定银行在向股东分配红利之前应提取公积金。如日本银行法规定,银行每次决算时,应从盈利分红中提取五分之一以上的资金作为盈利准备金进行积累。有的国家银行法还规定了银行主要负债与自有资本的最高比例,凡实际比例多于规定比例的主管部门就要限制其盈余的分配。
❸对银行股份的管理。为了防止其他非金融企业、行业或个人通过参股、控股的形式控制银行,各国银行法对银行的股票和股东实行特别管理。美国、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都限制工商企业持有银行股票的数额。
❹对银行的人事管理。各国金融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人事管理采取干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银行职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造成个人或公司在竞争中具有优于他人或公司的天然条件,禁止银行官员、雇员同时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兼营银行以外的其他业务。二是为了维护银行业的平等竞争,防止金融垄断,禁止银行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或其他类似裙带关系。三是赋予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任免商业银行主要领导人员的权力。
银行接受和协助金融管理的义务 各国银行法都规定商业银行应履行接受和协助金融管理的义务。
❶接受和配合金融检查的义务。商业银行须随时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主动提供检查所需的设备等条件。
❷报送金融统计报告的义务。商业银行须按规定的统计口径、会计方法、报送程序和时间,向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告和其他规定的资料。
❸报告现金交易的义务。商业银行对承办的大量现金交易须进行报告,以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现金偷、漏税。例如,根据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凡是客户通过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进行的现金交易,数额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者,承办该项交易的银行必须填写“现金交易报告”,递交财政部的国内税收部。《银行保密法》还授权美国财政部对不执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漏报或不报现金交易的商业银行实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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