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bǔ cháng yuán zéкомпенсациóнный пр нцип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赔偿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补偿即是不充分的。其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保险赔偿不能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补偿超过了实际损失,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补偿的方法主要有现金、修理、重置、恢复原状四种。在四种方法所需费用一致时,可以由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后选择其中的一种。在大多数保险实务中,这四种方法都是用来确定赔偿损失的方法,最后均通过货币补偿来解决,因为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补偿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会遇到怎样确定补偿额度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补偿应当按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而实际损失又应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货币价值来确定。受损财产的实际货币价值在实践中通常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 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这种方式不考虑购置时的具体价格因素,只要按市场上正在出售的与投保受损标的物同样的或大致相同的商品价格来确定即可。(2) 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确定实际损失。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部分损失而非全部损失时,多数是将保险标的修复,恢复原状。为恢复原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认为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3) 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时,可以按当时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实际损失。有时,市场上不能找到同类的物品,也可以用当时的实际造价减去折旧的方式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房屋及一般财产(如机器、汽车、家具)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确定。(4)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往往可以直接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时对补偿额度的确定是比较容易的。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险四大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保险原则。从法律上讲,各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或合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补偿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2)以保险金额为限的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的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该项标的在出险时的可保利益为限。(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索赔而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补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不能通过赔偿获取额外利益,否则导致道德危险,增加欺诈行为。 ☚ 明示保证 比例赔偿方式 ☛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指的是这样一种原则: 在比较两种不同的状态的过程中,如果受益者能够补偿受损者的损失从而使他们至少与在原来状态中同样好,那么一个既定社会从原有状态转变到新状态将会导致经济福利的改善。 补偿原则通常是在这样意义上使用的,即对于两种不同状态的比较不是局限于某一方面或特点,而是着眼于总体状态的比较。补偿原则所应用的典型比较有: (1) 产业组织的完全竞争体系与不完全竞争体系的比较; (2) 自由贸易与非贸易 (或有限制贸易) 的比较; (3) 战争、萧条以及技术创新前后经济状态的比较。这些比较的大多数 (虽不是全部)都与政策决策密切相关。 补偿原则的应用,无疑将要求承认某种价值判断。例如,帕累托效率标准本身就构成一个价值判断。另一个隐含在补偿原则中的价值判断是,每个个人都是他或她自身福利的最好的判断者。 ☚ 埃奇渥斯盒式图 个人间的效用比较 ☛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补偿原则是福利经济学中用来判断两种政策优劣的一个标准。假如政策A能使所有当事人的利益都比在政策B下得到改进,则政策A显然比政策B优越。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形是很少见的,更一般的情况是政策A与政策B相比,能使一部分人利益增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时如果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实际补偿,能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则A仍然是优于B的。但这样做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在现实中也是很难行得通的。为了避开这一难题,卡尔多和希克斯在30年代提出了这样的判断原则:在政策A下,如果受益者得到的好处足以超过受损者的损失,则政策A优于政策B。这一原则不要求补偿真正得到实施,只要求受益“足以超过”损失。这就是所谓的“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首先,要宣称政策A比政策B优越,必须赋予政策A下获益者的福利比受损者的福利以更大的权重。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判断结果:政策A优于政策B,且政策B又优于政策A。这一矛盾首先由西托夫斯基指出,并且很容易用简单的例子证实。这表明单纯从逻辑基础上看,补偿原则就不是一个定义得很好的判断标准。 ☚ 效用可能性边缘 西托夫斯基福利标准 ☛ 000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