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党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党立法见〔政党法制化〕。 政党立法 政党立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政党及政党参加选举等活动的法律条文。一些国家的宪法 (如法国1958年宪法、原联邦德国基本法、菲律宾1973年宪法、多哥1979年宪法、巴西1967年宪法等) 中都有关于政党的条款。有些国家还颁布了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如原联邦德国的政党法、墨西哥的政治组织和选举程序法、美国的共产党管制法等),还有很多国家在法律中包含了有关政党的规定 (如1974年美国《竞选运动资助法》等)。与政党有关的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是结社自由,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结社的绝对自由,也不存在结党的绝对自由。政党立法强烈地、明显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公开反共的政党立法反映了统治阶级中最反动集团的意志。一般的、适用于一切政党的立法,也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实行预防制政党立法的国家,法律规定了成立政党的条件与取得合法地位的程序。这些国家要求政党成立时或参加竞选要向有关当局登记,并具备一定的登记条件,如要求在前次大选中获得的选票达到一定比例等,以淘汰小党派,减少参加竞选的政党数。有的国家在政党登记时,甚至要求按组织系统提交党员名册,以便政府得以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禁止其活动,直至按名册进行逮捕。有的不仅对党的纲领、活动方式有种种限制,还有对政党名称的限制,如美国很多州限制共和、民主两党之外的第三党的出现和发展。公民个人参加政党的权利也是受限制的,不少国家规定军人、文官、法官不准参加政党活动; 有的则规定禁止政党在军队、法院、政府机关、选民登记机关活动。为了保障政党的权利,虽然有的国家建立了政党控诉权制度、享受物质补助制度和作出了保障政党活动自由等规定,但实际上各个政党不可能地位平等,如美国向政党提供竞选费用只是两个大党获得,其他政党是不可能获得的。关于预付选举保证金制度,表面上一切政党都要交付,都要取得一定百分比的选票才能归还,而实际上小党所交付的保证金大部分收不回来,保证金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是限制小党提名的人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历来都有反共的政党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有一系列反共立法和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 还有原联邦德国的禁止德国共产党的判决,其判决理由是德共“散布违反法律的言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少国家已经无法从立法上公开禁止或限制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政党。 ☚ 政党制度 党派联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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