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 1983年7月1日起施行。是在1964年制定并于1979年正式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共9章45条。 主要内容有: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凡在我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的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的卫生作出了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部制定,国家未制定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可制定地方标准;明确了食品卫生管理的机构、责任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各级卫生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违反本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