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同年5月23日公布,1955年3月15日施行,德国现行宪法。全文分为前言及基本权利、联邦和各邦、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立法、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司法、财政、过渡和最后条款共11章146条。主要内容: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联邦共和政体国家。除国防、外交、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归联邦管辖外,其余事务由联邦和邦共管或各邦自主管理。(2)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须是年满40岁、具备当选联邦议员资格的德国公民,由联邦大会(联邦议院议员和相同数量的各邦议会选举的代表共同组成)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有权颁布联邦法律,对外代表国家签约、派遣和接受使节,任命政府成员,任免联邦文武官员和法官,根据内阁总理请求宣布紧急立法状态和解散联邦议会,赦免罪犯等。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总理由总统提经议会不加讨论选举产生,内阁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对议会负责。(3)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两院制。联邦议院议员一般为496名,另有22名西柏林列席议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由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联邦参议院议员共41名,由各邦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每邦3至5名),另有4名西柏林列席议员,任期4年。联邦议院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选举撤换联邦总理,批准联邦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宪法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弹劾总统等;联邦参议院有权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仲裁联邦与邦的纠纷和冲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弹劾总统等。(4)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及各邦法院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有权进行违宪审查,裁决联邦与邦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审理对联邦总统和法官的弹劾案等。(5)全体公民不论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与政治见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格、生命、人身、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广播电影报道、艺术创作、科学研究、讲学、婚姻和家庭、受教育、和平集会、结社、通讯秘密、迁徙、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住所、财产权、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Grundgesesetz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1949年5月23日颁布。由于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一方面它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另一方面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例如:通过采用总统的间接选举制,缩短任期(5年)、限制连任(以一次为限),削弱了总统的权力等;通过采用对总理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加强政府和总理的地位;增加了保障人身自由的规定等。《基本法》有前言和146条条文,分为11章: (1)基本权利; (2)联邦与各州; (3)联邦议会;(4)联邦参议院;(5)联邦总统;(6)联邦政府;(7)联邦立法; (8)联邦法律的执行及联邦政府; (9)司法;(10)财政;(11)过渡及最后条款。根据《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共和政体;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遵循分权原则;联邦国家首脑是联邦总统;联邦的立法权归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州的立法权归州立法机关;修改《基本法》须经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多数通过,某些条款——诸如关于人权尊严、民主共和政体的建立和联邦政府的结构等条款——不容修改;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涉及《基本法》争议的管辖权。按照《基本法》,1949年9月7日在波恩第一次召开了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会议。9月12日联邦会议选举特奥多尔·豪斯为第一任联邦总统,9月15日联邦议院选举康拉德·阿登那为第一任联邦总理。9月20日阿登那任命各部长组成联邦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宪法》。1949年5月23日颁行。除序言外,共146条,11章。序言宣称该法不是正式宪法。只是“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 “基本法”,并在最后一条规定,其有效期终止于德国重新统一通过正式宪法开始生效之日。继承了 《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各州宪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原则。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1次为限,对外代表联邦,发布命令和缔结重大条约须获得联邦总理及主管机关的副署同意方能生效。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其中由公民选举产生议员组成的联邦议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在联邦立法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并选举产生联邦总理,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和否决总理要求表示信任的提案。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强调人权是和平正义的基础,不得强制任何人违背良心服使用武器的兵役,妇女不得受雇和被迫在武装部队服务等,并因此获得和平宪法之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联邦德国宪法”、“西德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意志分为东、西两个德国。前者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东德”;后者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西德”。此基本法为后者的现行宪法。1949年5月通过实施,后作多次修正。确认国家为联邦制、共和制,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了较多的公民基本权利,肯定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较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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