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初税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对公田、私田按亩数征收田赋的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公布“初税亩”,规定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数额多少征税,税额为1/10。初税亩的实施,承认了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推翻了夏、商、周的田赋制度,创造了按亩征收田赋制度,标志井田制度在鲁国的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在鲁国的确立,促进了荒地的开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初税亩 是中国古代按私人占有田亩实数征收田赋的开始。税亩,即“履亩而税”。“初税亩”推翻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旧制,是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至于“初税亩”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由于对春秋时代社会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分歧。有人认为“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有人认为“初税亩”是中国从封建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经济的转折点;也有人认为“初税亩”是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标志。 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征收田赋的开始,从而开始了我国长达2600年按土地征税的历史。“初税亩”是在井田制遭破坏和掠夺以后,向农民征收租税的情况。我国古代本无“租”字,租税之租正是反映“助耕公田”的助变为租的历史进程。春秋时期,私田大量出现,私田开始不向国家征税。私田越多,不纳税的田地也越多,拥有大量私田的人越富。可是公家(诸侯)却由于公田的歉收或荒芜,经济日益困难。于是,出现了“私肥于公的现象”,这对诸侯是很不利的。各国诸侯为了扩大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先后进行赋税改革。最著名的就是鲁国的“初税亩”。据《春秋》所载,“初税亩”始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公室为了增加府库收入和抑制开垦私田的贵族经济势力的膨胀,便开始向私田征税。《榖梁传》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在“初税亩”时,也许只限于私田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而公田依然还是保留“助耕”。当然,公田最后也被取消。到春秋末期,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公田和私田在实际上的差别被取消了,这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左传》《公羊传》都认为“初税亩”违犯了以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传统制度,因而“非礼也”,“非正也”。近人认为“初税亩”推翻了过去农民助耕公田为官府财源的旧制度,首创了不分私田公田,按土地面积向土地的主人征税的新税制。有人认为“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开始,有人则认为它是中国由封建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的转折点,也有人认为它是奴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标志,为地主经济兴起开辟了道路。所以说这一重大社会变革推动了新兴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初税亩春秋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制度。《春秋·宣公十年》:“初税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税亩者何? 履亩而税也。”《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start taxing land by mu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一项改革。“亩”,指井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即所谓私田,与公田(或称“籍”)即领主自营地对称。税亩以前是“籍而不税”,即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领主从农民剥削来的谷物(不包括徭役杂敛)限于籍田的收获。由于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导致西周晚年以来私田生产的发展和公田生产的衰落,贵族领主不得不废弃公田力役制,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即所谓“去公田”、“履亩而税”。春秋初年齐国实行“相地衰征”,性质与初税亩相似。这是春秋时各国的普遍趋势。税亩制在实行中逐渐形成什一的税率。春秋时代的税是井田制下受田农民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贵族领主缴纳的,属于实物地租性质。税亩制的实行没有废除井田制。但为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及其份地的私有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促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 初税亩春秋时代开始按田亩征收赋税的制度。(见“履亩而税”) 初税亩 042 初税亩春秋后期鲁国始行的按亩征收田赋的制度。《春秋》记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亩”。仅此三字。《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谷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上三《传》虽文字略有不同,但说明的问题则一样,初税亩破坏了助耕公田的旧制度。近人一般认为,它意味着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瓦解,是中国田赋的开端。 ☚ 贡助彻 履亩而税 ☛ 初税亩 初税亩chushuimu春秋时期鲁国所进行的对于田税制度的改革。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税亩制。自西周以来国君和贵族对民众的剥削主要采取“藉”法,即征发民力以耕种国君和贵族的土地。这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剥削形式。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实行“税亩”制, 实际上是停止采用藉法, 并按亩征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说:“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税亩制度的实行,标志着从力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这种转变应当说是土地制度变化的反映。井田制从周初发展到春秋中期, 已经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衰落。这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 《公羊传》 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众用怠工的办法来对付贵族们的剥削。《诗经·甫田》说: 公田上的草长得很茂盛。这证明农民不肯在公田上出力耘草。由此可见, 这种力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对贵族已无多大好处, 此时改为税亩制, 实行实物地租形式的新的剥削方法, 是势在必行的。 ☚ 华夏和夷狄 五经 ☛ 初税亩 初税亩chushuimu春秋时鲁国实行的按占有田亩实数征税的重大社会变革。它标志土地从奴隶主所有制向封建地主所有制的转化。西周奴隶制到春秋时,已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地主占有土地的不断扩大,冲击着奴隶制的经济基础。鲁国的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于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对“公”私土地一律收税,承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这个改革,历史上称为“初税亩”。 ☚ 田赋 赋税 ☛ 初税亩中国古代征收田赋的开始。按《春秋》所载,始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左传》、《公羊传》、《榖梁传》,都认为初税亩违反了以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传统制度,因而“非礼也”、“非正也”。近人认为初税亩首创了按土地面积征税的新税制。因对春秋社会性质认识不同,对初税亩产生的背景及历史作用的看法颇多分歧。 初税亩公元前594年秋,鲁国开始实行的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赋役制度。初税亩是中国历史上征收田赋的开始,是农民土地私有权建立的明显标志。此前,鲁国与其他诸侯国一样,实行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内容的井田制,因此初税亩就是针对井田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亩”本来指井田制下的农民的私田,与公田相对称。实行初税亩后一律变成按占有土地的数量征赋税,“去公田”,“履亩而税”,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井田制的劳役地租性质,初税亩成为井田制下受田生产者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贵族和国家缴纳的实物地租。税亩不仅仅只在鲁国实行,实际上是当时的普遍趋势。如春秋初年齐国就实行“相地而征”,即根据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其性质与初税亩相同。初税亩开创了以土地面积为基本依据的向田主缴纳赋税的新制度,改变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作为劳役地租的旧制度。税亩制的实行为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份地的私有化创造了重要条件,加速了井田制的崩溃,从而促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过渡。 初税亩 初税亩创行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是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向田主征税的新税制。《春秋》三传对初税亩均加以非议。《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公羊传》说:“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谷粱传》说:“初税亩,非正也。”以上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是一种加税的办法。其实,这种办法是统治者为了本身的利益,不得已而承认私田,并向私田一律课税。“初税亩”实行以后,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合法的承认,标志着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过渡。这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变革。在土地私有制被承认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土地所有权已经不完全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最高统治者只能以国家的名义,依靠政治的力量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种赋税性质的收入,于是就形成了所谓田赋制度。“初税亩”即履亩而税,助彻两法的税率,均为十分之一,履亩税的税率为十分之二,增加了一倍。随着履亩税的推行,租税收入逐年增加。所以魏文侯说:“今户口不加,而租赋岁倍,此由课多也。” ☚ 九贡 作丘甲 ☛ 初税亩 初税亩参见“税亩”。 ☚ 税亩 课田制 ☛ 初税亩 初税亩春秋时鲁国在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 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实行“初税亩”以前,鲁国是采取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即按井字形划分一块土地,中间为公田,收获归政府财政,其余为私田,收获为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普及牛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井田以外的荒地被不断地开垦出来,成为私田,私田不交税。在井田制趋于崩溃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生产实际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影响了财政正常开支的维持。于是,鲁国实行“初税亩”的新田赋制度,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土地实际面积按什一的比例交土地税。初税亩既破坏了井田征税的“周公之典”,又增加了中小土地所有者的财政负担,遭到时人的反对。初税亩制度通过征税第一次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进而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初税亩的实行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适应和促进了社会生产关系的改革。 ☚ (二) 财政征收 头会箕敛 ☛ 初税亩我国古代征收田赋的开始。据《春秋》所载,始于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公室为了增加府库收入和抑制开垦私田的贵族经济势力的膨胀,便开始向私田征税。按《穀梁传》之说明,其税法也是“履亩十取一也。”即井田、私田同样收税。 《左传》、《公羊传》、《穀梁传》都认为初税亩违反了以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传统制度,因而“非礼也”, “非正也”。近人认为初税亩首创了按土地面积向土地的主人征税的新税制。有人认为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开始;有人则认为它是中国由封建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的转折点;也有人认为它是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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